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0616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十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7929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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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承辦人員應審查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並經檢查其申請書件齊全後,即通知發行人同意其管理股票上櫃申請案及公告其上櫃,並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及董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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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櫃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及審查程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