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附件十、附件十二,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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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案件之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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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本中心函復受託機構不予核轉主管機關並退回其申請案者,受託機構自本中心通知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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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機構之申復理由,應以原退回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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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復案件受理後,由本中心就申復理由重新審議後,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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