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附件十、附件十二,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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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票公司申請變更其股票為一般之櫃檯買賣者,承辦人員應檢視其所送申請書件齊全及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後,提內部審查會議討論,經決議同意者,於簽奉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並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提本中心董事會報告;經決議不同意者,於簽奉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及退還其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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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部審查會議之成員組成及召開程序,準用本作業程序第七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