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附件十、附件十二,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承辦人員應審查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並經檢查其申請書件齊全後,即通知發行人同意其管理股票上櫃申請案及公告其上櫃,並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及董事會備查。
-
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櫃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及審查程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