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附件十、附件十二,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受託機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1. (一)主管機關核准後三日內檢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審查其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暨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櫃檯買賣之準備作業。
    2. (二)於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並洽訂上櫃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2. 經本中心檢查其已依本中心規定辦理應行辦理事項,且符合受益人分散標準等櫃檯買賣條件者,即公告其上櫃,並按月提報董事會。經檢查其不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應撤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期限,檢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報。經本中心檢查其申報書件齊全者,即公告其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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