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附件十、附件十二,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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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權繳納憑證申請上櫃者,承辦人員應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並提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對於轉換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上櫃,承辦單位應依上櫃公司首次申報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櫃檯買賣申請書」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櫃日期,公告其上櫃,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