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附件十、附件十二,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
承辦部門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應由該部就人力整體調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之;對於已上櫃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櫃案,應指派專人辦理。
-
本中心應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收文後,即依本中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及「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及專家諮詢,但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之一免提報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不適用前開專家諮詢規定。有關「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及「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