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8715號公告修正第20條之2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792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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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股在創新板上市,應先將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之股份總額,依本公司規定之提撥比率,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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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普通股在創新板上市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準用前項規定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章程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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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