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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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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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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於單一營業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者,證券商須依內部控制制度控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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