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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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認購之有價證券未依第十四條之一轉撥至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者,應通知客戶於次一營業日提供擔保品或償還借貸款項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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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擔保品以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擔保品為限,其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