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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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時,若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擔保有價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但於償還前,客戶已完成更換擔保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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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還借貸款項,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