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時,若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擔保有價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但於償還前,客戶已完成更換擔保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2. 證券商得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還借貸款項,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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