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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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遇有認股借貸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發行人應退還認購股款至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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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前自該客戶分戶帳內扣除證券商借貸款項及其利息,將剩餘款項退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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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未將退還款項返還至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證券商應通知客戶於次一營業日內償還證券商借貸款項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