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20089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2點之1,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116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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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提供ETF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應經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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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ETF受益憑證僅有一家流動量提供者,其不得為利害關係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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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