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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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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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