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6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自114年3月3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473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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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決議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動,並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上櫃公司宜採行平衡股利政策,申請股票上櫃公司應增加揭露其未來股利發放政策,暨為健全背書保證作業,應揭露截至刊載日之背書保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