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6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自114年3月3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473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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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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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發行人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七年或外國發行人最近連續七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增列說明未更換之原因、目前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暨發行公司對強化會計師簽證獨立性之具體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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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者,得僅列示最近二年度之財務資料;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得僅列示最近三年度之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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