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6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自114年3月3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4731號函)

所有條文

  1. 轉投資事業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於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增列該投資事業之名稱、地址、電話、董事成員、持股百分之十大股東及最近期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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