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6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自114年3月3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473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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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之規定),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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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於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符合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各款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或推薦證券商認為對發行人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者,應增列其風險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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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或第一上櫃者,應增列敘明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相關法令、外匯管制及租稅,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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