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6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自114年3月3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473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者,檢附之財務報告為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時已逾半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者,應加附申請年度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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