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6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自114年3月3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473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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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並以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之過額配售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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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開說明書,適用於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掛牌後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之限制,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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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一),應增列敘明推薦證券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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