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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宜上櫃情事之評估意見(附件一)或「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宜上櫃情事之評估意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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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申請公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或「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規定情事時,另應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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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櫃(市)公司最近三年內歷次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之緣由、比例、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價格及對上櫃(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等事項,是否經上櫃(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東會。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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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櫃(市)公司最近三年內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係因放棄認購申請公司現金增資股數者,就申請公司歷次現金增資價格訂定依據、所洽特定對象標準,是否取具獨立專家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價格合理性之意見書,經申請公司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並依其相關釋股作業程序執行。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是否已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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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申請公司設置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是否依我國證券法令規定辦理之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