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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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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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