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第20點、第21點、第25點至第27點;增訂第7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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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案件提經董事會決議需補充有關資料後再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經決議退回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者,準用第十六點第二款之規定辦理,表決方式則準用第十八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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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轉上櫃案件屬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者,經董事會決議退回內部審查會議重行審議時,準用第七點之一之規定辦理,或由內部審查會議決議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準用有關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