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第20點、第21點、第25點至第27點;增訂第7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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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案件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櫃之建議者,或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經內部審查會議決議同意上櫃者,於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即予錄案。如董事會有附帶決議事項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