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第20點、第21點、第25點至第27點;增訂第7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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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上市買賣而申請股票上櫃之案件(以下簡稱上市轉上櫃案件),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承辦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實地查核或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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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上市轉上櫃案件,除審查推薦證券商對於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評估工作底稿外,得不適用本作業程序第六點及第七點有關審查會計師、推薦證券商及律師工作底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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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上市轉上櫃案件於收文日起一個月內由內部審查會議審議,但承辦部門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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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上市轉上櫃案件經內部審查會議決議同意上櫃者,提報董事會核議,但內部審查會議附帶決議申請公司補充有關資料者,應函請該公司限期提供並經確認後,始提報董事會核議;經決議不同意上櫃者,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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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上市轉上櫃案件,準用本作業程序有關審議委員會審查期限及審議程序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