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第20點、第21點、第25點至第27點;增訂第7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所有條文

  1. 承辦部門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應由該部就人力整體調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之;對於已上櫃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櫃案,應指派專人辦理。
  2. 本中心應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收文後,即依本中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及「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及專家諮詢,但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之一免提報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不適用前開專家諮詢規定。有關「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及「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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