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6條;增訂第5條之1、第7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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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屬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者,如申請時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股權分散標準者,得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如申請時未符合該股權分散標準者,應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不受前條提撥比率之限制,但其不足之股數未達一百萬股或擬上櫃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者,得免提出公開銷售,惟應於上櫃掛牌買賣前,達到股權分散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