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6條;增訂第5條之1、第7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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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屬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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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前申請者,其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時符合前條第一項之人員,除原已於上市時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人員應繼續辦理股票集中保管至原上市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外,其餘人員應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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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後申請者,除本中心認有必要者外,其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時符合前條第一項之人員,得免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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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四項關於應提交集中保管之總計比率,於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