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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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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四十六條之十、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一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三、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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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六項規定之本中心所訂格式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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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違反本中心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辦法、作業程序、作業要點、公告、通函或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