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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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經本中心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第四條及其相關作業規定採取處置措施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其規定,於受託買賣當日向客戶預先收取一定比例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