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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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經向本中心申報係因客戶違約所致時,本中心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客戶應收之給付結算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請領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或違約客戶補足給付結算之款券後,本中心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付應付之給付結算款券,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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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證券商查證,確與違約客戶有關聯之其他客戶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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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客戶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通知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