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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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得因下列各款情事而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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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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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遲延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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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不如期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之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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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轉融通之融資融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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