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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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賣出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時,應先檢查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之餘額是否足夠,始得受理委託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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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買入有價證券。但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