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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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有左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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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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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客戶作盈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以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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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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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客戶保管價金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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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違反證管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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