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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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委託及回報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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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其成交回報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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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式交易型態除語音委託外,其買賣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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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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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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