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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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依法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格之計算,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之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計算之基礎。但因進行分割而併案申辦分割及減資換發新股作業者,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格之計算,應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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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如有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者,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格之計算,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減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除以減資後之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計算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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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價格之計算,遇上櫃股票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