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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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二章之一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既存公司者,該新設公司普通股於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及升降幅度,以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櫃(市)公司或第一上櫃(市)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既存公司普通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櫃(市)有價證券其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交易單位新有價證券所需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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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價格之計算,遇上櫃有價證券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遇上市有價證券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