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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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瞭解其已具備左列條件,始得接受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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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有價證券之投資,具有相當知識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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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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