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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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交易時間,除另有規定外,其交易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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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採等價成交系統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採營業處所議價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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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券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附條件交易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三時;採營業處所議價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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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時間本中心認為必要時,或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