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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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中心電腦執行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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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中心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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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內恢復交易時,其首次撮合於接受一段時間之買賣申報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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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及前條所稱一段時間,由本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