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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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或證券自營商非以議價方式自行買賣,其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鉅額買賣交易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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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但未達上開數量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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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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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並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