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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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於次月十日前送交客戶,一份由證券商收存。但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或客戶當月無成交紀錄且未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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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對帳單之格式及其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