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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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自其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依第十五條之二十二至二十四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有關分割上市之規定上櫃(市)買賣日起二年內,其再經分割之受讓公司,不得依本節規定申請有價證券之上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