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
上櫃公司因進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之分割所取得分割受讓公司之股權,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處分或放棄現增之原股東儘先分認權利之數量,達或累計達因分割所取得股權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先經股東會決議,執行時並應以董事會決議行之,上開二決議皆應辦理重大訊息之申報及揭露,應揭露之內容包括處分之受讓對象或放棄現增洽特定人之決定方式;處分價格或現增價格之決定方式;該等決定方式之合理性說明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