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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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之分割於被分割上櫃公司有價證券上櫃已屆滿三年,並由分割受讓公司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依規定程序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者,其上櫃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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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五條之二十二所規定之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其上櫃申請案件經檢查所送申請文件齊全,由經理部門審查已符合規定,並提報本中心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公告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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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所規定之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及第十五條之二十四所規定之分割受讓既存公司,其上櫃申請案件即應比照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之審查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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