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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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或第一、第二上櫃(市)公司單獨或與他公司共同轉換股份予他未上櫃之既存公司,並成為該既存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其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