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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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並成為該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該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之有價證券自完成相關上櫃程序後上櫃買賣,原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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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新設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及原上櫃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之終止,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