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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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有前二條規定之收購情事時,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向本中心申請出具該案符合各條規定條件之意見書,其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準用第十五條之五之規定;被收購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因該次收購而增發(含募集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或海外存託憑證者,其提交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應準用第十五條之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