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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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其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或發行期滿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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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益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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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經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更改為開放型者;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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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命令該受託機構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新受託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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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十規定停止櫃檯買賣,滿六個月後仍有該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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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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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終止買賣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自本中心公告日之次五個營業日起終止其櫃檯買賣,其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