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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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約款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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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約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受託契約中該約款予以確認並簽名或蓋章。